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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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而这些活动的花费需要业主共有承受,即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其中公共性服务收费准则需要申请审批,特约服务收费准则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量议定。物业费收取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薪水、社会保险和按限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花费; 3、物业管理范围清洁卫生花费; 4、物业管理范围绿化养护花费; 5、物业管理范围秩序维护花费; 6、办公花费; 7、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职责保险花费; 9、经业主认可的其它花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花费,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本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服务大体有两种形式:包干制和酬金制,我国大部分为包干制,即物业费由业主按面积交纳,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享有或者承受,物业公司也不得以亏损为因要求增加花费、降低服务准则或减少服务事项。在制定物业费准则时,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准则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综合服务事项,劳动付出状况,物价指数变化和住户的经济承受本领,以及住宅小区的档次制定。
住房空置超过6个月,就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备,并申请物业费减免,当然不同城市减免的标准和当地的规定有关。有些城市为了响应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经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增大炒房囤房者的持房成本。关于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明确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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