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的提前辩护价值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的刑事律师都是在审判阶段向法院递交《辩护词》,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 我担任刑事辩护的经验教训体会是,只要有辩护的价值,无论哪个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侦查阶段的辩护:比如:如果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了,无论是无罪还是定性的问题,为了改变公安机关的有罪或定性的错误,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员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侦查员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的无罪或定性。将其犯罪和定性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向改变。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如果公安机关不采纳侦查阶段的辩护,刑事律师还可以在检察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其改变。 这些提前辩护的价值,在于在审判阶段之前查明基本事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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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1、首部。文书上端居中写明标题“辩护词”,再写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语。2、正文,写辩护理由。先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再简明地概述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可以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也可以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还可以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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