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结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2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结婚登记机关补办。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补办的须带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离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本人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补办。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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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共同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需双方共同填写申请婚姻登记表,然后经工作人员核对相关材料后,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有4个步骤。例如:1、提交材料及证件;2、登记人员查验材料,并向当事人说明离婚的条件,并询问双方的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夫妻就孩子抚养、夫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填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4、工作人员审查资料,符合离婚条件的,会在离婚冷静期后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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