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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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 1、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和计算方式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按照协议来确定; 3、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还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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