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如是只是没收部分财产,则需要与罚金刑合并执行;如果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要合并执行。但如果是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形下;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不再执行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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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和罚金刑是合并执行的,所以没有必要区分先后顺序。如果是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则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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