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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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程序和索赔依据,伤残鉴定时间以受伤人员治疗终结为准,正常情况下是出院后3个月。建议骨折较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所需要携带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治疗期间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住院病历和检查记录、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伤残鉴定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伤残可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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