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可以报销医药费的条件有: 1.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 2.2001年3月31日(含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含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3.2001年4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称之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不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处理: 1、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一次性缴足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年限不足,不允许进行补缴。 3、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注意:达到缴费年限并不意味着可以从此不再缴费了。在退休前,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否则退休前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缴费的方式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负的责任很大。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地交费,则该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会给参保者个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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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3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我市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退休条件且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退休职工医保的最高限额同在职职工一样,各省市自治区的限额有差别,在30000-40000之间。超过限额的住院治疗、特病门诊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保的上限根据患病种类确定,最高的职工医保大病上限可以报销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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