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轻微的,有调解义务。 调解成功的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不予处罚。 调解不成功或者调解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给与行政处罚。且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只拘留一方是否正确? 需要结合案情予以判定。如果所谓打架,并非互殴,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行为,另一方未与对方互相殴打或者只采取了保护自己的防护措施,那么另一方并非存在殴打对方的行为。 此种情形下只行政拘留实施殴打一方的违法行为人是正确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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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大致有: 1、可能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可能报案定性为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3、可能对方与报案的公安机关有复杂的人情关系,不排除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情况的可能。根据不立案的原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下达不立案决定书),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仍不立案的,可向检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审查的申请,如检察院仍认为不立案的,司法程序已走完,那就不要再要求立案了,说明诉求投错地方了。 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属行政案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故意骂人行为属于个人道德修养低下的行为,通常情况下,骂人并不违法,但会受到舆论道德的谴责。若故意骂人情况较严重,达到辱骂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公然辱骂、侮辱他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教育并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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