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对被毁坏的财物进行确权,对于不能确权的,不应当认定为
故意毁坏财物,因为存在毁坏的财物是自己的可能性!比如,你所说的土地纠纷,那么对于地上物毁坏,就存在着该物具体为谁所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草率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要待确权后方好作出决定!
2、如果经审查,符合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3、对于多人实施毁坏行为的,不能一概
认定为犯罪,要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