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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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安全技术措施及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 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全生产的旁站工作;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及拒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的相关培训,在施工现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和配置一定的消防安全的措施及相关的设备仪器等。 2、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该保证在安全方面的资金全投入,关于安全方面的安全员的人员配置、安全设备的配置、安全员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等等。 3、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一定的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施工质量落实到人,实现人人心里一杆秤,人人心里保安全的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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