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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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