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延伸阅读:合伙企业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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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进行法人变更需要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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