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7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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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处罚规定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是: 1、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利益的损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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