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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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况或信息,从而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编造并传播该类信息的行为,并且客观上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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