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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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婚后父母买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没有明确是赠与谁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属于父母赠与男方,是男方财产,离婚房产各5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婚前个人财产。若房产是否登记在夫妻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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