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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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及其附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中。对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三,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作业;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哺乳期的前六个半月按照其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若哺乳期再延长的话,再延长期间按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对于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需给予其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小时增加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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