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重大裁员、企业破产职工清偿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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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的权利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的权利如下: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3、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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