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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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具体如下;没有公房承租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是由房管工作操作不规范、不细致导致,不是单位职工的过错所致;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未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被认定为违法建造;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可以申请安置房的情况是: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辖区户口,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2、拆迁时现居的房屋为申请人所有; 3、申请人属于无房住户或者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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