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检察院是否做出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无法猜测。检察院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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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若对嫌疑人不起诉,则对嫌疑人的子女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不起诉意味着不会受到审判,既不会被宣告有罪,也就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子女的政审等事项造成影响。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就对子女没有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对子女应征入伍或者考入司法机关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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