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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由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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