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在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有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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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反补贴程序是: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调查机关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的,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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