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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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认定标准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可能会受治安处罚,不够成犯罪,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认定标准: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4.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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