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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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是: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3.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4.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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