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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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需要的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
金融投资公司是投资于金融相关企业的资本和股权,使目标公司能够获得资金,并根据其投资的数量驾驶其权力和义务,即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增加目标公司的资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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