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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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2、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5年内到位。
申办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租赁财产范围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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