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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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在我国结婚的形式主要是指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的实质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一、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二、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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