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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
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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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单位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⒉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 ⒊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⒋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⒌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仅用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两条法条对立案审查做出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用四条法条对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庭在进行立案登记后的具体形式审查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背立案登记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保障立案登记制的顺利进行,扫清了公民立案的门槛。法院的立案庭或者说建设后的行政诉讼中心在对进行审查时,只需要审查形式上是否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即可,并不需要对是否真实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是否适合,证据是否充分进行相应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即要接收案件。当然,在形式审查中,应当赋予立案机构审查重复起诉的权利,避免反复起诉,多头起诉,一定程度上遏制滥诉行为进入司法程序。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5、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7、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8、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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