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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2、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民需有村委会证明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3、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
申请变更公民姓名的,应当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要父母同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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