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当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已废止)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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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自动离职的规定有: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进行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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