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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2019-10-04 2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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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你好!根据法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私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平均分割。因此,有证据证明婚后的财产实际上时婚前财产的,则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包括该部分财产的增值部分),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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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有所不同。妻共有的房屋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住房条件和照顾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归一方所有。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军产房有其特殊性,实务中一般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实务中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一般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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