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双方的责、权、利约定清楚,不论是涉及到适用法律,还是政策的理解时,都应尽量避免争议,这对解决双方一旦发生的纠纷是有利的。例如,某煤矿的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200万元,在保险公司的代办处办理了财产保险单。时隔不久,该煤矿被暴雨淹没,经施救,以及专业机构鉴定,地上损失40万元,地下损失300余万元。保险公司此时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费率写为2‰,而井下财产保险费率应为8‰,保险公司即提出只能赔付地上实际损失,地下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此案在研究时是有不同看法的,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井下损失60%,而由煤矿自行承担40%.结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研究认为,对地上财产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争议,这一部分认定为有效是没有问题的。争议的是地下财产:从保险公司方面讲,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单不包含地下财产,更何况没作特别约定,也没有按8‰的费率收取保险费。而从投保人煤矿来讲,所投保的是当时煤矿所有的固定资产,当然是包括地下财产的,这一情况,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应当知道。 综合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之规定,主要过错在保险公司,虽未按8‰收费,但确实又包含了地下财产部分。 可以想见,煤矿不可能只投保地上财产,而不投保井下财产。本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鉴于煤矿没有按8‰交纳保险费,且煤矿自愿以20%的赔偿请求数额弥补保险费不足部分,故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煤矿损失的80%,余下20%由煤矿自行承担。由此可见,如属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理解上的歧义,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属混合原因造成合同理解上的歧义,则双方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过错不易确定,则应作出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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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以下违约责任:卖方应符合入住条件;卖方行为构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的应缴纳违约金,卖方除向买方退还房价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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