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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人对约定不明确的免责条款

2022-03-16 0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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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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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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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免责条款符合下列条件时认定其有效: 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一方订立免责条款的情况。 三、免责条款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四、免责条款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五、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也就是订立免责条款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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