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应该是单位还是社保报销?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的标准为2个月的全市上年社平工资。符合供养亲属范畴的(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劳动者供给,其中子女未满16岁者,或年满16岁后,在中学或职业中学学习期间),可申请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救济费为6个月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职人员的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支付。在职职工死亡前单位正常缴费的,其生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该给予报销。但单位应在做死亡人员减少前将其医疗费用相关票据报到社保分中心,以免做减少后经办人员查无此人。同时,家属要通知单位申请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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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工资。但是全国各地又有不同的地方规定,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为人身侵害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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