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 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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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合并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二种、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后原两人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方式,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会导致合并前的公司至少有一方在合并后消失。 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合并,我们都称之为法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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