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具体条款如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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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劳动者受工伤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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