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将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进行了列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基金支付。但是因为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本人工资有关,很多企业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并没有完全足额
缴纳工伤保险费,少缴或不缴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会产生工伤待遇补差的争议。一般常见的补差争议主要在以下四项:
以下是对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问题的回答
第一类,工亡亲属抚恤金的差额。工亡职工亲属可享受三种待遇,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者的数额是固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旦缴费基数和低于本人工资,则死者供养亲属可享受的抚恤金会降低。这里的本人工资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就产生差额。
第二类,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人工资计发,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这里的本人工资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就产生差额。
第三类,伤残津贴的差额。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这里的本人工资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就产生差额。
第四类,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市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规定不同,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本人工资支付,另一种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标准支付。对按本人工资支付的,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就产生差额。
当员工提起
工伤保险待遇补差仲裁诉讼,仲裁和法院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