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四、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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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是: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企业原合同和公司章程; 2.按照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3.到相关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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