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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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妇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明,自分娩之日起3个月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年应领取失业金的50%。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合法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自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咨询和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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