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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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分两种情况: 1、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务人欠钱不还的,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或者是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认;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己承担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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