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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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告必须出庭,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是确因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都必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答辩状主要是根据起诉状的内容来展开。 首先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 XXX,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 其次,是自己的答辩“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此部分是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事实进行自己的陈述以及法律依据。 第三,综上所述,提出自己的主张。 最后,写上“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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