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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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作为自然的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物质上的支撑和精神上的呵护,离开周围的人和社会的支持,就不可能正常发育,甚至不能维持生命;作为社会的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责任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避免或减少消极影响,要求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就产生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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