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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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上,在原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章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章,即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专章,是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政府保护专章,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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