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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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物业费通常按买卖双方交房的时间来划分,交房前的物业费由原户主支付,交房后的物业费用则由买家支付。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卖房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交房时,卖房应结清房屋的物业费用,并协助买方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事宜,各项费用都结清之后买卖双方再签字,卖方将钥匙交给买方。
物业费一般自交房之日的次月起收取。业主应当按约交纳物业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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