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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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一种非常全面的保护,包括各种方面。主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行使,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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