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实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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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加班规定具体如下:对于延长公示的报酬支付延长工作时长,延长的时间必须按正常工资时长的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正常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资3倍计算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被安排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二倍;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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