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这一数额是在参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的增长确定的,是一个推定数额,可能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也可能低于实际应缴数额。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补办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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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纳社保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如果单位不改正的,则对单位和其直接责任人处罚款,并且对单位依法加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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