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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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如下: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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