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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期间产生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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