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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介绍

2022-04-29 10: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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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要提供担保才能确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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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期间产生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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