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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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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