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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规定是什么样的规定

2022-11-09 09: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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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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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13]349号 发布时间:2013-11-21 16:47:11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9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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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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